【问】药业企业平时实验室试验要用到自产的产成品,请问,试验用自产产品还用视同销售缴纳吗?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产货物有关的包括: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药物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质量检验、化验以及改进一类的实验,应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大量用于研制新药,则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