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功能与ITS(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何区别?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上线功能是除ITS上线功能外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功能不重叠,如车船税申报、车购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查询(包括2019年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可查看《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和功能清单。
问:北京市内,2020年度手续费返还什么时候申请?在哪儿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细则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